叶国兵被判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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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兵被判结果为无罪。
根据公开报道,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叶国兵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宣判,认定叶国兵无罪。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叶国兵先后注册成立了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众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温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州众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州九洲传媒有限公司、温州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州九州众赢传媒有限公司、温州九州汇金传媒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2017年4月至7月,叶国兵以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徐某等14人签订虚假合同,涉及金额人民币4333万余元,骗取徐某等14人财物,并将大部分财物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等,案涉资金去向不明,无法返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叶国兵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徐某等14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指向叶国兵与徐某等人系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徐某等14人与叶国兵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叶国兵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是有充分理由相信叶国兵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认定叶国兵与徐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徐某等14人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4333万余元应当认定为借款本金。因叶国兵已偿还人民币1000万余元,故叶国兵尚欠徐某等14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33万余元。
此外,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9月间,叶国兵为支付李某出资的人民币250万元款项而向郑某借款,未能如期归还,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洲奥特莱斯广场4号楼4层428、429室(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抵押给郑某,后拒不还款并拒不搬离,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叶国兵拒不支付徐某等十人的劳动报酬,造成该十人工资报酬无法支付的严重后果,指控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对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国兵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认定,但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9月间,叶国兵为支付李某出资的人民币250万元款项而向郑某借款,未能如期归还,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洲奥特莱斯广场4号楼4层428、429室抵押给郑某,后拒不还款并拒不搬离,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