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而是司法机关。
1、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是由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有利于防止特权。因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原则决定了所有司法机关(当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都以事实维依据,以法律维准绳进行审判和检察工作,秉公执法,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统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而是司法机关。
2、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是由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有利于防止特权。因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原则决定了所有司法机关(当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都以事实维依据,以法律维准绳进行审判和检察工作,秉公执法,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统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为什么不是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学习中,有的同学提出:这里的“自治机关”只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为什么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简单地来说,原因是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和一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行使相同的职权。因此,它们不是自治机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是由我国的法制性质决定的。我国的法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并为之服务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按着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这一性质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般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样,都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严格依法办事,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其次,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是由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有利于防止特权。因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原则决定了所有司法机关(当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都以事实维依据,以法律维准绳进行审判和检察工作,秉公执法,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制统一。
最后,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是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可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般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样,法律地位平等,权力大小相同,不可能有任何特殊的权力。
总之,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应在县级以上的区域,设置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他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不能实行自治。
——转自“李海的政治教育博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该地区政府的行政机关。
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不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